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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杂记》读后感

2017-06-30 05:49:04 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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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狱中杂记》读后感!据《望溪先生集外文》此篇后的按语说,方苞出狱后,旋即蒙诏入南书房,曾为老监开窗出资,由刑部主事龚梦熊的支持而得以实现;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狱中杂记》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狱中杂记》知识点大汇总

 

  《狱中杂记》读后感

 

    康熙年间,方苞的同乡挚友戴名世因其《南山集》中引用了方孝标的《滇黔纪闻》,而《滇黔纪闻》中使用了南明永历的年号,记录了南明的史实,所以为清廷所不容,被人告发而惨遭杀害,方苞也因曾为《南山集》作序及藏其书版于家而被牵连下狱,在狱中被关押了大约一年半的时间。本文就以他在狱中的亲见亲闻揭露和鞭挞了清初监狱中骇人听闻的黑暗与腐败,在方苞的文章中可谓是较富有批判现实之精神的一篇。

 
  本文名为“杂记”,其实作者在篇章结构的安排上也是颇具匠心的,全篇有条不紊,层次厘然,可分三个部分:先进、二节写刑部狱的条件恶劣,管理不善,致使瘟疫流行,死亡者摩肩接踵。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官吏为了谋取敲诈勒索的机会而动辄捕人,狱中的囚犯大大超过了可容纳的人数,许多无辜和轻罪的人由此丧生,而那些杀人越货的重罪者或因体格剽悍,或因出资贿赂而往往得免于死。这就深刻地揭露了狱吏的贪婪凶残和监狱制度的黑暗。
 
  第三、四节写行刑者、主缚者、主梏扑者,对犯人的敲诈,极尽凶残之能事。他们各有各的方法。行刑者对死囚的勒索就按其不同的对象而提出不同的要求,富者、贫者、绝无有者都无法逃避其威胁,极刑、绞缢、大辟样样都是勒索的对象。主缚者也利用其职权,威逼,欺凌犯人,“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其筋骨”。主梏扑者也滥施淫威,完全看贿赂的多寡来决定惩罚的轻重。凡此种种,有力地暴露了这些执法者的凶恶本性与狰狞面目。
 
  第五、六、七三节写胥吏私造公章,擅改文书,偷梁换柱,李代桃僵。即使是被判了死刑的人也可由营私舞弊而得以获生,那些从犯或无辜者反被顶罪遭杀。甚至胥吏与罪犯狼狈为奸,以监狱为乐土,逍遥法外,大发横财。
 
  全文列举了狱中种种不合理的制度和各色人等,有书吏、狱官、禁卒,有行刑者、缚者、主梏扑者,也有老胥、奸民、胥卒,甚至涉及到主谳者等较高级的官吏,但文章并不凌乱,而是环绕着揭露司法制度的黑暗这个主旨而展开的,所以可以说是事杂而意不杂,形散而神不散。就其写作上来看,也不失为一篇颇有特色的散文。
 
  本文是一篇纪实的作品,类似于今天的报告文学,这在古代散文传统中是较为罕见的,但方苞却处理得相当出色。因此文意在揭露现实,所以其生命即在于真实可信。作者采取了实录亲见亲闻之事的方式,遂令全文处处显得确凿可信,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如先进部分一开始就说:“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三四人。”就以自己的亲眼所见告诉读者瘟疫的猖獗,随后大段引述了洪洞令杜君的话,借一个对监狱十分了解者之口详叙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由此加强了揭露的深度。又举出“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的例子来说明瘟疫夺取了一些无辜者的生命,言之凿凿,令人信服。较后说:“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再次加以证实,这样就令文章具备了极强的真实性。至如第二部分中“余尝就老胥而问焉”,“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第三部分中“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都是这类例子。作者时时以自身的闻见夹人其中,即意在使所记之事增添信实的成分。
 
  方苞论文提倡“义法”。所谓“义法”,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言有物”和“言有序”,并要求“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在他看来,“义”和“法”是相结合的,文章的意蕴、主题通过适当的安排和简练的语言表现出来。他力求追溯《春秋》、《周官》那种言简意赅,在客观的叙述中却含有深刻褒贬的文风,这篇《狱中杂记》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全文以记叙为主,却也包含着强烈的感情色彩和鲜明的爱憎。如通过杜君的话来描述出刑部狱的状况:“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这里表面上只是客观的记录,没有一个字是直接抨击狱吏和批评监狱的管理制度的,但由此可见牢房条件的恶劣,官吏丝毫不顾犯人的死活。又如写主梏扑者的贪赃枉法:“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日:‘术不可不慎。’信夫!”这里方苞以他亲眼所见的三个例子说明贿赂公行,因为行贿的多寡不同,而所得到的待遇也不同,文章只是力求以冷静的态度记载此事,并通过自己与施刑者的对话剖析了他们的心态。较后引用孟子的话,才算是下一针砭,然而就在这种客观的记叙中,读者已可清楚地见到作者的愤懑了。
 
  当然,本文中方苞也时有感愤之辞,特别是写到杀人犯与狱吏勾结,逍遥法外,“意色扬扬,如自矜诩”时云:“噫!谍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这种感慨是极为沉痛的,他在对比了恶吏和良吏之后,认为良吏放纵暴徒的危害也是十分可怕的。其论可谓是大胆的指责,而矛头直指官僚阶层。
 
  作者在记事的同时也力图勾勒人物形态和揭示人物的心理,使得文章有血有肉,不仅体现了刑部狱中的各类弊端,而且还有各色人等呼之欲出的形象。
 
  如写胥某能用替换人头的方法将已判处死刑的人掉包出来,这一过程写得很形象,首先他对将被立即执行死刑的某姓兄弟说:“予我千金,吾生若。”当问到他的办法时他才慢慢说出用从犯中无亲戚的人冒名顶替,在他回答同事者“不能欺主谳者”的疑问时:“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畦舌挢,终不敢诘。”这里不仅将某胥的胆大妄为、老谋深算揭露无馀,而且主审官的卑怯心理和不惜草菅人命而保住乌纱帽的丑态也被暴露在光天化题之下。又如较后一段中写山阴李姓的事,也非常生动,活生生地勾勒出一个以坐牢为职业者的心态。当他“援赦减等谪戍”时,叹息道:“吾不得复入此矣!”较后“不得所请,怅然而出”,通过这种悖理的现象,人木三分地披露了当时司法界的黑暗内幕。
 
  据《望溪先生集外文》此篇后的按语说,方苞出狱后,旋即蒙诏入南书房,曾为老监开窗出资,由刑部主事龚梦熊的支持而得以实现;此文中所揭发的种种弊端也引起了主管官吏的重视,他自己曾记曰:“其后韩城张公复人为大司寇,静海励公继之,诸弊皆除。”如果真这样,也足见此文的社会意义和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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